作者:东河长流 来源于读书人的精神家园
文:舒生
黄昏时分,在城区偏僻肮脏的角落,一位老人正佝偻着背在垃圾箱中翻找可回收物的垃圾……这样的画面,类似的情景,我想大家都曾见过吧?它让我们揪心,因为这与我们繁荣发展的社会图景形成了令人不安的对比。当我们将目光投向更广阔的社会现实,不难发现这并非孤例。
无数的农民工、打工牛马用毕生汗水浇灌了国家发展的根基,却在生命最需要安宁的阶段,常常陷入无助与困顿。
《礼记·礼运》有言:"使老有所终,壮有所用,幼有所长,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。"这是两千多年前的大同理想和情怀,而现代化的养老,早已不再是个人的独角戏,更不是国家的慈悲施舍。在现代社会,正如法学家张文显所言:"社会保障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,保障这种权利是国家合法性的基础之一。"
养老服务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的重要标志,这不仅仅是一句口号,更是检验社会良知的试金石。在我们这个拥有悠久敬老传统的国度,如何让每个公民有尊严地老去,已成为时代赋予我们的必答题。
宪法赋予的尊严:从施舍到权利
“老有所养是每个人应有的权利”,这一理念早已庄严写入我国宪法。然而,在公共讨论中,仍有一种声音将国家提供的养老服务视为一种“施舍”或“恩赐”,这种观念不仅落后于时代,更违背了现代国家的基本伦理。
将养老保障视为"施舍",违背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原则。权利与施舍,二者有着本质区别。施舍是居高临下的赠予,源于怜悯;权利则是平等主体间的认可,源于尊严。当国家为老年人提供保障,不是在行使慈善,而是在履行契约:一种基于宪法精神和社会正义的庄严承诺。
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:"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,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。"
这里,"权利"二字重千钧,它意味着养老保障不是国家的恩赐,而是公民依据宪法享有的法定权益,国家则负有依法保障这种权益的义务。这种关系就像公民纳税支撑国家运转,国家提供公共服务保障公民生活一样,是现代社会最基本的契约精神体现。
清华大学社会学院教授景军的研究指出,"施舍论"的危害在于它会弱化公民的权利意识,进而导致养老服务供给中出现"重给予轻保障"的倾向。当老年人将自己定位为"受施者",就容易在权益受损时选择沉默;当社会将养老视为"福利恩赐",就可能在资源分配时随意削减保障力度。
近年来部分地区出现的养老机构收费乱象、农村养老金标准偏低等问题,与这种认知偏差存在着隐秘的关联。
罗斯福总统早在1944年提出的“第二权利法案”中就明确指出:“人们有权获得足够的保护,不必在年老时担心经济困难”。随着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,这一理念逐渐成为现代国家的共识。国家与公民之间,存在着一种无形的契约:公民贡献税收、服从法律、共建社会,国家则保障公民在年老、疾病等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尊严。
弱势群体的尊严:养老与国家伦理
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,集中体现在它如何对待最弱势的群体。作家龙应台曾说:“检验一个国家的文明尺度,不是看它拥有多少高楼大厦,而是看它的公民在生命的最后阶段,脸上是否还能保持尊严。”
纵观全球,北欧国家之所以常被标榜为高度文明社会,不仅因为其发达的经济,更因其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。瑞典、丹麦等国的老人可以安心享受晚年,不必为基本生活担忧,这种安全感,正是国家文明最生动的体现。
在我国传统文化中,《礼记》早已勾勒出“老有所终,壮有所用,幼有所长,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”的理想社会图景。这种绵延数千年的养老伦理,不是将养老视为慈善,而是作为社会共同体的基本责任。
历史学者葛剑雄曾说:"判断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,要看它如何对待最脆弱的群体。"老年人作为社会弱势群体,其保障水平的提升历程,正是我国从传统农业文明走向现代工业文明的缩影。
从哲学角度看,康德“人作为目的而非手段”的论断在这里得到充分体现。如果将老年人视为已经耗尽利用价值的“废弃工具”,否认国家对他们晚年的保障责任,无疑是对人类基本尊严的践踏。
共建共享的正义:国家责任的底层逻辑
有人质疑:为什么养老不能仅仅是个人和家庭的责任?答案在于社会正义的基本原则。
现代经济的本质是合作共赢。每一位劳动者在职业生涯中,都通过纳税、创造价值等方式为国家发展做出了贡献。2019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研究显示,一个普通劳动者一生直接和间接缴纳的税收占其总收入的30%以上。这些积累构成了国家发展的基础,而当他们年老时,国家理应返还部分收益,保障其基本生活。
从经济学角度看,养老保障是一种跨期再分配制度。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玛蒂亚·森曾深刻指出,发展的本质是扩展人们的自由,而老年保障正是确保老年人不因身体衰退而丧失基本自由的关键。
从法理上看,国家承担养老责任具有双重依据。一方面,公民通过履行纳税义务、劳动义务,为国家发展创造了财富,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,理应通过再分配手段保障公民的老年生活,这是一种"权利与义务的对价"。另一方面,国家拥有强大的资源整合能力,能够通过统筹规划、风险分担,解决个体和家庭难以应对的养老风险,这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。
更何况,许多今天的老人,曾在国家困难时期做出过巨大牺牲。他们经历过物质匮乏的年代,拿着微薄的工资为国家建设贡献力量,当时的低工资实则是预先支付了国家发展基金。如今国家经济发展了,回馈这些建设者,是历史正义的必然要求。
需要强调的是,宪法规定的养老权利具有平等性特征。无论是城镇职工还是农村居民,无论是高收入群体还是低收入群体,都应平等享有养老保障的权利。当前我国正在推进的养老保险全国统筹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提升等政策,正是为了实现这种平等保障,让宪法赋予的权利真正惠及每一位公民。
多支柱保障,呵护养老未来
要让“老有所养”从宪法权利变为现实,需要构建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。当前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已初步形成基本养老保险、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三大支柱,但发展仍不均衡。
在这方面,我们可以借鉴国际经验。德国的多元养老保障体系历经百年发展,形成了法定养老保险、企业养老保险和私人养老保险三者互补的模式,确保了退休人员收入替代率达到70%以上。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则通过强制性储蓄,让每个人为自己的养老负责,同时国家提供基本保障。
但制度设计只是基础,更重要的是财政投入的保障。数据显示,北欧国家用于养老的公共支出占GDP的10%以上,而我国目前仍有较大提升空间。增加养老投入不是财政负担,而是对未来社会稳定的投资。
养老保障不仅关乎物质供给,同样关乎精神尊严。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(预计到2035年,老年人口将超过4亿),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已成为当务之急。
日本在应对老龄化社会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,其“介护保险制度”不仅关注老年人的物质需求,更注重维护其生活品质和自主权。这种理念值得我们深思:养老保障的终极目标,不是让老年人仅仅“活下去”,而是让他们有尊严、有意义地生活。
科技发展为养老服务提供了新可能。智能穿戴设备、远程医疗、智慧家居等技术创新,正在让“原居养老”成为可能,老年人可以在熟悉的环境中安享晚年,同时保持与社会的连接。
但无论技术如何进步,养老制度的灵魂始终在于人文关怀。正如特蕾莎修女所言:“孤独与无人需要的感觉是最可怕的贫穷。”真正的老年友好型社会,不仅要满足老年人的物质需求,更要让他们感受到自己的价值与尊严。
在这个意义上,养老保障不仅是一系列政策的总和,更是一个民族文明程度的晴雨表,是一个国家对其公民的庄严承诺,是连接过去、现在与未来的尊严契约。唯有履行好这一契约,我们才能真正说:老有所养,不是施舍,而是权利;不是恩赐,而是正义。